为了加强我县城镇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榆政发〔2013〕10号)及《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5〕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报酬待遇标准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二)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9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
(三)年限报酬: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照《中共子洲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的实施意见》(子办字〔2016〕5号)执行。根据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书记(主任)每月11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800元,委员每月600元。
四、社会保险
(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三)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县财政承担。
五、经费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
六、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办事处)要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2月上旬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审核。
(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根据省、市补贴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的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http://sbgwdl.ab58.net/xxgk/zfwj/zfbfw/120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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